交給我們 MEO 服務使用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定義)
本條款中,除應解釋為其他意義之情形外,下列用語分別具有下列意義。
(1)「本公司」係指 BackTrack 股份有限公司。
(2)「客戶」係指依本條款第 2 條(服務契約之成立)與本公司間成立本服務之服務契約,並使用本服務之個人或法人。
(3)「本服務」係指本公司以「交給我們 MEO」名稱所提供之服務,其內容以本公司之網站、管理後台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所提示者為準。
(4)「服務契約」係指本公司與客戶間所締結,以本條款為內容,並以使用本服務為目的之契約。
(5)「媒體」係指服務契約外之開設事業者(Google、Yahoo 等)所提供之媒體服務。
(6)「商家檔案帳號」係指客戶就本服務對象之社群媒體所持有之商家檔案帳號。
(7)「張貼資料」係指客戶利用本服務所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之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文章、圖片、影片及其他資料)。又,「張貼資料」原則上自該資料輸入本服務伺服器之日起,於客戶持續使用本服務之期間內保存。
(8)「代理商」係指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代理商契約,經本公司認可,得向客戶提供本服務之銷售、代為申請或代為支付、支援或其他協助之人。
第2條(服務契約之成立)
1. 服務契約於申請人同意本條款後,以本公司之網站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申請本服務,並以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Stripe)、銀行轉帳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完成服務費用之支付時成立。
2. 前項之申請及服務費用之支付,除由申請人或客戶自行辦理外,亦得由本公司認可之代理商為客戶代為辦理。縱由代理商為客戶完成服務費用之支付,服務契約仍於本公司與客戶之間成立。
第3條(本服務之提供方式)
1. 本公司應依第 2 條(服務契約之成立),為服務契約已成立之客戶建立專用帳號,並另以電子郵件通知該帳號內容(本服務之管理主控台 URL、登入 ID 等)。客戶於使用本服務時,必須設定密碼。
2. 客戶應自行負責妥善管理及保管本服務相關之密碼及登入 ID;因登入 ID 或密碼管理不周、使用上之錯誤、第三人使用等所生之損害,由客戶負責。客戶不得使第三人使用本服務相關之密碼及登入 ID,亦不得出借、讓與、變更名義或買賣等。第三人使用客戶之登入 URL、登入 ID 及密碼使用本服務時,該行為視為客戶之行為,客戶就該行為負擔一切義務等。
3. 於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客戶應於實施本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將其所持有之商家檔案帳號之管理者權限授予本公司。又,客戶於服務契約期間內,不得將商家檔案帳號之管理者權限授予本公司以外之第三人。縱客戶未依本項授予權限,或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解除權限授予,該客戶仍確認其對本公司負有支付服務費用之義務。
4. 於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客戶必須對本公司為與對象媒體進行 API 串接所需之存取許可(權限授予)。縱客戶未授予權限,或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解除權限授予,該客戶仍確認其對本公司負有支付本公司依客戶所登錄之關鍵字數所計算之服務費用之義務。
5. 客戶同意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所必要之範圍內,就張貼資料、網站或社群媒體等之部分內容進行參照、參考、引用、轉載及修改等。
第3條之2(海外店家之使用)
1. 客戶得指定海外店家為對象店家,並以該海外店家為對象使用本服務。
2. 客戶以海外店家為對象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負責並自行負擔費用,遵守該海外店家所在國家或地區所適用之一切法令(包含但不限於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廣告及標示規範、外國資本規範、關於外國人事業之許可及執照、勞動相關法令、租稅相關法令及其他與本服務之使用及營運相關之法令。以下稱「當地法令」)。本公司就客戶是否已取得或履行當地法令上所必要之許可及執照、申報、登記等,均不進行確認、保證或提供建議;因客戶怠於為之而致客戶、本公司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3. 媒體(Google、Yahoo!等)所提供之功能、顯示內容、支援語言、支援地區及使用條件,可能因各媒體營運事業者之方針而依國家或地區有所不同。本公司就海外店家,不保證得獲得與位於日本國內之店家同等之功能、顯示排名、效果或其他結果;因此而致客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依第12條(保證之否認及免責)之規定不負責任。
4. 服務費用之貨幣單位、匯率換算及支付方式,依本公司之網站、管理後台或其他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式辦理。縱因匯率變動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服務費用之日圓換算金額等發生變動,本公司就該變動亦不負責任。
5. 客戶應自行負責並自行負擔費用,確認以海外店家為對象使用本服務,符合客戶本身及該海外店家之實質事業營運主體所在國及活動國之事業相關法令(包含外國資本之事業規範、是否須設立當地法人或取得許可及執照等)。本公司就客戶與海外店家之實質事業營運主體間之權利關係、契約型態或事業活動之適法性,並不處於得為任何保證、確認或提供建議之地位,就與此相關所生之紛爭、行政指導、處分及其他一切結果,均不負責任。
6. 本公司得基於出口管制法令、經濟制裁或其他國際性規範,就位於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對象店家,限制或拒絕提供本服務。
第4條(服務費用)
1. 客戶應就本服務之對價,以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方式(信用卡支付(Stripe)、銀行轉帳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日後如有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方式,以下同),於本公司所定之期日前,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之網站、管理後台或其他本公司所定方式所提示之費用(以下稱「服務費用」。日後如有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服務費用,以下同)。
2. 客戶得使本公司認可之代理商代為支付服務費用。於此情形,以代理商完成支付視為客戶已支付服務費用。
3. 客戶同意於契約期間中及續約後之契約期間中,由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方式自動扣繳服務費用。代理商代為支付時亦同。
4. 客戶就服務費用或其他債務逾支付期日仍未支付時,本公司應停止提供服務。
5. 本公司得經30日前之通知變更服務費用。
6. 客戶如欲追加所申請方案未設定之功能,應另行向本公司購買方案升級或該等功能。
第5條(契約期間)
服務契約自成立日起生效,並至申請時所選擇方案之契約期間終期為止有效。但應依本條所定之自動續約及終止契約之規定辦理。
終止契約應透過管理後台或以書面為之,並以本公司收受之日為終止契約申請日。
月繳方案設有3個月之最短契約期間。
本服務應以月繳方案或年繳方案之其中一種提供。月繳方案以含3個月最短契約期間之1個月為單位,年繳方案則以1年為單位訂立契約;二者於契約期間屆滿日之30日前,客戶均未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時,即以相同條件自動續約。
客戶同意於契約期間中及續約後之契約期間中,由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方式自動扣繳服務費用。
客戶就月繳方案,得於3個月之最短契約期間屆滿後;就年繳方案,縱於契約期間中,均得隨時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但已支付之服務費用不予退還,亦不進行按日比例計算之退費。
於服務契約終止時,使用者應於服務契約終止前,本於自己之責任,依本條款第3條(本服務之提供方式)解除其授予本公司之商家檔案帳號管理者權限及對象媒體之 API 串接。服務契約終止時如有尚未履行之債務者,於該債務履行完畢前,本條款及其他附隨於使用條款之契約規定,於履行該債務所必要之範圍內繼續有效存續。此外,於服務契約終止後,依其性質意圖繼續存續之條款仍繼續有效。
第6條(代理商之銷售、代為支付、支援及方案變更)
1. 代理商得向客戶提供本服務利用相關之支援服務(包括操作說明、諮詢應對、設定協助及其他本公司所定範圍內之協助)。客戶接受代理商之支援服務時,應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式為之。
2. 代理商得將其自身之服務、商品或其他提供物與本服務組合後向客戶銷售或介紹。代理商獨自提供之服務等相關契約,由代理商與客戶另行成立;本公司就該等服務等之內容、品質、費用、履行及其他一切事項不負責任。
3. 代理商得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式,為客戶代為申請本服務及支付服務費用。代理商與客戶間關於費用負擔、結算及其他約定,由代理商與客戶另行訂定;本公司不參與亦不負責任。
4. 客戶得於契約期間中申請方案升級(變更為上位方案)。於升級申請送達本公司時,即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式收取差額費用,並立即變更為上位方案。就該契約期間已支付之費用,不進行按日比例計算之退費。
5. 客戶得申請方案降級(變更為下位方案)。方案降級自契約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發生效力,且僅限於客戶在該屆滿日前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提出申請時,始自下次續約時起適用變更後之方案。因方案降級,就已支付之服務費用不予退還(包括按日比例計算之退費)。
6. 前二項所定方案變更之手續、適用時期、費用之計算方式及其他細節,由本公司透過管理後台、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客戶。
第7條(登錄事項之變更)
1. 客戶就使用本服務而向本公司申報之內容發生變更時,以及擬進行下列各款之任一行為時,應立即依第 19 條(聯絡・通知)所定之方法,將該事由及其內容通知本公司。
(1)商號變更
(2)通知地址變更
(3)事業目的或事業內容之重大變更
(4)代表董事及總經理之變更
(5)重要之組織變更
2. 本公司於受領前項變更之通知時,得要求客戶提出公司登記謄本或其他文件、資料,客戶應予配合。
第8條(商標)
客戶確認本服務所使用之商品名稱、服務名稱、公司名稱及標誌等,均為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之商標、註冊商標或商號,未經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第9條(禁止事項)
1. 客戶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從事符合下列各款之任一行為。客戶有從事符合前項各款之情事時,本公司得使本服務處於無法使用之狀態(凍結帳號),或刪除伺服器資料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a)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與犯罪行為相關之行為
b) 對本公司、本方案及本服務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所為之詐欺或脅迫行為
c)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d) 侵害本公司、本服務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e) 透過本服務,向本公司或本服務之其他使用者傳送符合下列情形,或經本公司判斷為符合下列情形之資訊之行為
・含有過度暴力或殘虐表現之資訊
・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資訊
・含有毀損本公司、本服務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之名譽或信用之表現之資訊
・含有過度猥褻表現之資訊
・含有助長歧視表現之資訊
・含有助長自殺、自傷行為表現之資訊
・含有助長不當使用藥物表現之資訊
・含有反社會表現之資訊
・連鎖信等要求向第三人擴散資訊之資訊
・含有使他人感到不快表現之資訊
f) 對本服務之網路或系統等造成過度負荷之行為
g) 對本公司所提供之軟體或其他系統進行逆向工程或其他解析之行為
h) 有妨礙本服務營運之虞之行為
i) 對本公司之網路或系統等為不正當存取
j) 冒充第三人之行為
k) 使用本服務其他使用者之 ID 或密碼之行為
l) 未經本公司事前許可,於本服務上進行宣傳、廣告、招攬或營業之行為
m) 蒐集本服務其他使用者之資訊
n) 對本公司、本服務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不利益、損害或不快之行為
o) 牴觸本公司於本公司網站上所刊載之本服務使用相關規則之行為
p) 對反社會勢力等提供利益
q) 以與素不相識之異性見面為目的之行為
r) 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助長前各款行為之行為
s) 意圖從事前各款之行為
2. 客戶不得修改本服務或本服務相關文件、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或製作本服務之衍生產品,亦不得開發或提供具有與本服務相同功能之軟體及類似服務。此外,本服務係作為單一產品予以授權,客戶不得將其構成部分分離使用。
第10條(本服務之停止等)
本公司得基於本服務之定期維護等事由,於事前通知後中斷或停止本服務之提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未經事前通知客戶,停止或中斷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提供。
a) 需緊急進行本服務相關電腦系統之檢查或維護作業時
b) 因電腦、通訊線路等之故障、誤操作、過度之存取集中、非法存取、駭客入侵等,致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c) 因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停電、疫病蔓延、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致無法營運本服務時
第11條(取消註冊等)
客戶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刪除或隱藏張貼資料、暫時停止該客戶對本服務之使用,或取消其客戶之註冊。
a) 發現登錄事項等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有虛偽不實情事時
b) 對於本公司之詢問或其他要求答覆之聯繫,逾 30 日以上未予回應時
c) 違反法令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為使本公司或第三人蒙受不利益之行為時
d) 為有妨礙本公司營運本服務之虞之行為時
第12條(保證之否認及免責)
1. 本公司就其為提供本服務而提供予客戶之資料、數據、原始碼之內容及其應用等所生之結果及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就對象網站之顯示、表現、內容及其他營運等事項,如第三人向本公司提出詢問、申訴等時,客戶應以自己之費用及責任予以處理,本公司概不負任何責任。
2. 本公司就因使用本服務而在對象搜尋引擎之搜尋結果中對象網站顯示排名之上升或下降、對象網站使用者人數及營業額等之增減、外部連結設置網站之內容、頁面排名(PageRank)、刊登之持續性、相關搜尋關鍵字之顯示或刪除,以及其他一切事項,均不予保證。本公司對於搜尋引擎之營運、方針、演算法等之變更及其他有關搜尋引擎營運之事項,均無從控制,就因此而對客戶所生之損害及結果,概不負任何責任。
3. 本公司為提供本服務而要求提出圖片、影片及其他資料時,客戶應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提出。本公司就因客戶怠於為該提出所生之遲延及不履行,概不負任何責任。
4. 客戶就有關本服務之使用而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原始碼及其他數據與文件等,應以自己之費用及負擔進行備份之製作、保存等,本公司就其毀損滅失等,概不負任何責任。
5. 本公司就本服務是否符合客戶之特定目的、是否具備客戶所期待之功能、商品價值、正確性、有用性,客戶對本服務之使用是否符合適用於客戶之法令或同業團體之內部規則等,是否得以持續使用,以及是否不發生瑕疵等,均不為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
6. 就與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相關而於客戶與其他客戶或第三人之間所生之交易、聯繫、糾紛等,應由客戶自行負責解決。本公司就客戶因使用本服務而與第三人之間所生之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上之糾紛,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客戶於因第 8 條(商標)之規定而與第三人間發生糾紛時,應以自己之責任及費用處理該糾紛之解決。本公司就媒體提供業者所致之錯誤及瑕疵,不負任何責任。本公司就本服務全部或一部提供之中斷或停止,於任何情形下均不負賠償責任。
第13條(解除契約)
1. 本公司或客戶,於他方當事人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時,得解除服務契約。
a) 違反服務契約任一條款時
b) 停止支付或陷於無支付能力,或經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更生程序、特別清算或其他類似程序時
c) 屬於反社會勢力(指暴力團、暴力團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準此之人。以下同)者,或透過提供資金或其他方式,協助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營運或經營等,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交流或牽連者
2. 除前項外,客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經催告或其他程序,立即停止本服務之提供、解除服務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1) 客戶及本服務對象之店家資訊(包含媒體開設業者或客戶另行就該店家所開設之網站)有下列①至⑧任一情形時
①責任歸屬不明確者。
②包含下列擾亂社會秩序之表現或內容者。
・肯定、美化暴力、賭博、毒品、賣淫等行為者。
・醜惡、殘虐、獵奇而有使人產生不快感之虞者。
・關於性之表現,猥褻性顯著偏高者。
・其他有擾亂善良風俗或誘發犯罪之虞者。
③顯著煽動投機或僥倖心理者。
④於醫療、醫藥品、化妝品方面,包含有關效能、效果之記述等逾越日本厚生勞動省或其他行政機關所承認、推薦範圍之內容者。
⑤屬非科學或近似迷信者,而有使使用者困惑或造成不安之虞者。
⑥未經同意擅自利用姓名、照片、談話及商標、著作物等者。
⑦有損及國內外國家、民族等尊嚴之虞者。
⑧屬詐欺性者,或其他經判斷為違法或不當商業手法者。
3. 客戶有前項及前前項各款情形時,客戶當然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一次清償其對本公司所負之一切金錢債務。本條之解除契約,並不妨礙本公司對客戶請求損害賠償。
4. 服務契約解除後使用者資訊之處理,依第 16 條(使用者資訊之處理)之規定辦理。
第14條(責任限制)
1. 本公司及客戶因違反本契約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應就他方當事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 除法令等另有規定外,違反之當事人於任何情形下,均不就因本契約所致或因而衍生之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懲罰性損害、附隨損害、衍生損害或損失(包含所失利益、事業機會之喪失、律師費用之求償、收益、利益、營業額、資料、資料使用、營業權或商譽之損失,或其他類似損害),依法令、侵權行為或契約、保證規定或其他事由,對他方當事人負任何責任。此外,本公司對客戶之損害賠償金額上限,以過去12個月內就本服務之利用實際已支付之手續費(不含日本消費稅等)之合計金額為限。
第15條(機密之保持)
1. 除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外,客戶就其與本公司締結服務契約一事,應以機密方式處理。
2. 本公司及客戶,就與本服務相關而由揭露方要求受領方以機密方式處理所揭露之非公開資訊,除經揭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應以機密方式處理。但下列各款資訊除外:(1)於揭露時已合法知悉之資訊,(2)於揭露時已為公眾所知之資訊,(3)於揭露後非因己方事由而成為公眾所知之資訊,(4)未使用他方當事人之機密資訊而獨自開發或製作之資訊,(5)自第三人未負保密義務而合法取得之資訊。
3. 本公司及客戶於服務契約無論因何原因終止時,或經他方當事人請求時,應立即刪除機密資訊或返還予他方當事人。
第16條(個人資料及使用者資訊之處理)
1. 客戶及本公司同意,就本契約之履行,雙方可能共享關於各自員工、合作夥伴、客戶及潛在客戶之聯絡資訊,且包含但不限於聯絡人之姓名、電話號碼、使用者名稱等類似資訊,可能構成適用之資料保護法下之個人資料。雙方僅得將該等個人資料使用於符合本契約條件之目的。
2. 本公司就客戶所輸入之使用者資訊、資料,以及於使用客戶端登入功能時所知悉之客戶端名稱等資訊(以下稱「使用者資訊」),應妥善管理,不對第三人揭露或洩漏。
3. 不論前項規定為何,於因法令要求等正當理由而負有揭露義務時,本公司得依該要求揭露使用者資訊。但除不得已之情形外,本公司於收受該要求後應儘速通知該使用者,並提供該使用者就該要求進行因應之機會。
4. 本公司得將使用者資訊、資料等,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形式作為統計性資訊加以利用及公開,客戶對此不得異議。除上述外,關於日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個人資料」之處理,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並公開之隱私權政策辦理。
5. 為防止免費試用及其他初次給予之點數被重複利用、防止不正當之重新註冊、因應諮詢,以及其他為本服務之妥適營運,本公司得於服務契約終止後保存客戶之帳號資訊、使用紀錄及其他必要資訊1年,客戶對此表示同意。又,除依法令必須保存之情形外,本公司於該保存期間屆滿後,應努力妥適刪除或匿名化該等資訊。
第17條(權利歸屬)
1. 關於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之著作權、專利權、新型專利權、設計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含取得該等權利,或就該等權利申請登記等之權利。以下稱「智慧財產權等」),均歸屬於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人;依本條款所為本服務之使用許諾,並不意謂就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上本公司或授權本公司之人之智慧財產權等給予使用許諾。
2. 客戶就張貼資料,向本公司聲明及保證其就自行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傳送一事擁有合法權利,且張貼資料未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第18條(再委託)
本公司得將本服務相關業務之一部分再委託予第三人。但進行再委託時,本公司應使再委託對象負擔與本公司依本條款所負義務相同之義務,並就因再委託對象違反該等義務而致客戶發生之損害,由本公司負責。
第19條(聯絡・通知)
1. 關於服務契約及本服務之諮詢及其他客戶對本公司之聯絡或通知,以及關於本條款變更之通知及其他本公司對客戶之聯絡或通知,均以將通知內容寄送至申請使用時所申報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刊登於本服務專用網站之任一方式為之。
2. 本公司向登錄事項所含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進行聯絡或通知時,於電子郵件寄送時或刊登於本服務專用網站時,即視為客戶已收受該聯絡或通知。
第20條(服務利用契約上地位之讓與等)
1. 客戶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服務契約上之地位或依本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對第三人為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
2. 本公司於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讓與其他公司時,得隨同該營業讓與,將服務契約上之地位、依本條款所生之權利及義務,以及客戶之登錄事項及其他客戶資訊,讓與該營業讓與之受讓人,客戶就該讓與視為已於本項預先同意。又,本項所定之營業讓與,不僅包含通常之營業讓與,並包含公司分割及其他事業移轉之一切情形。
第21條(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縱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等經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該經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之規定以外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
第22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條款及本服務之服務契約,其準據法為日本法。
2. 因本條款或服務利用契約所生或與之相關之一切紛爭,以東京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3條(本條款等之變更)
1.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變更本條款。
(1) 本條款之變更符合客戶一般利益時。
(2) 本條款之變更不違反締結服務契約之目的,且依變更之必要性、變更後內容之相當性、變更之內容及其他與變更有關之情事觀之,屬合理者。
2. 本公司依前項變更本條款時,應於變更後本條款之生效日前相當期間,以日本民法第548條之4第2項所定之『利用網際網路及其他適當方法』,將變更本條款之意旨、變更後本條款之內容及其生效日周知客戶。
3. 不同意依第1項所為本條款變更之客戶,應依第 19 條(聯絡・通知)所定方法,於生效日前提出解除本服務利用契約之申請。
第2章 關於位於臺灣之使用者之特別規定
本章之規定,僅適用於位於臺灣之使用者。
本章之規定與其他章之規定牴觸時,優先適用本章之規定。
第1條(服務費用及臺灣之扣繳稅款)
1. 本公司就本服務向位於臺灣之使用者收取之服務費用,係屬日本消費稅法上非屬課稅範圍(課稅對象外)之交易對價,不含日本消費稅額。
2. 依臺灣法令就本服務對價之支付應課徵扣繳稅款時,前項之費用係已含該扣繳稅額之金額。本公司不向使用者請求支付相當於扣繳稅額之追加費用。
3. 即使使用者辦理扣繳,使用者之支付總額亦不超過第1項所定之金額。
4. 使用者就本服務之對價辦理扣繳時,應自扣繳之日起30日內,將臺灣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憑單影本交付本公司。
5. 前二項之規定,於本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2條(臺灣之營業稅)
1. 本服務係由位於臺灣境外之營業人(即本公司)所提供之電子勞務。
2. 本公司就本服務向位於臺灣之使用者收取之服務費用,不含臺灣之營業稅。
3. 使用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之規定,就本服務對價所應負擔之營業稅自行申報並繳納。
4. 本公司未於臺灣辦理營業稅之稅籍登記,不開立統一發票。
第3條(使用資格)
位於臺灣之使用者,以已於臺灣辦理營業登記且持有有效統一編號之營業人為限。使用者應於申請時申報統一編號,本公司經確認後辦理使用註冊。